绍兴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2022-03-11 01:31:27华夏高考网越城区、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动专项规划及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8月27日
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危旧住宅房屋
治理改造三年行动专项规划及工作计划
为全面推进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精神,特制定本三年行动专项规划及工作计划。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实施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在得到多数群众或房屋业主支持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区分轻重缓急,科学规划布局,按照分类指导、统一建设的要求,兼顾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居住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三)市场运作,政府指导。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认知性,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规范,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四)属地管理,监督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越城区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按照行业管理与安全管理一岗双责的要求,市级各部门及中央、省属等驻绍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所属的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二、总体目标
在全面完成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建立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一楼一档”基础上,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对存在比较严重结构安全问题、影响安全使用的丙类城镇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启动已鉴定为危旧住宅房屋的治理改造率达到20%以上,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改造工作,并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具体任务
(一)2015?2017年三年行动任务。经初步排查,确定丙类住宅房屋共39幢(处),总套数约749套,总建筑面积约45911平方米。危旧住宅房屋结构类型以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为主。住宅性质包括商品房、私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房改买卖房、社区用房等。详见附件1。
(二)工作任务。经初步排查,确定丙类住宅房屋共15幢(处),占三年行动任务数的38.46%;住宅套数约196套,占三年行动任务套数的26.17%;建筑面积约13911平方米,占三年行动任务建筑面积的30.30%,具体任务根据实际鉴定情况作适当调整。结构类型以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为主。住宅性质包括私房、单位房、房改买卖房、社区用房。详见附件2。
(三)新发现的工作任务。2015?2017年新发现的危旧住宅房屋,参照本规划相关规定进行治理改造。
四、责任分解
(一)2015?2017年三年行动责任分解。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建设、建管、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指导、监督各地开展城镇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建档和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各级发改、公安、财政、国土、安监、金融、文物、保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旅游、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本系统开展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和治理工作。
(二)工作任务分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越城区政府负责监督11幢(处)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任务,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监督2幢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任务,市建管局负责监督长业集团实施1幢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任务,柯桥区政府负责监督1处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任务。详见附件2。
五、保障措施
(一)规范申请程序。全体业主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主体,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工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可由所在单位承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发起工作,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应给予支持。可以全体业主名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二)确定适当的治理改造方式。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应当优先采取项目形式的成片改造方式,也可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或回购处置等单独改造方式,具体改造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片一议”形式,科学合理确定。
(三)明确审批事项。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维修加固项目或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拆除重建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拆除重建项目,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在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绿化等要求,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国土、建设等部门制订。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历史建筑的维修加固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所需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单位资助、政策支持、区域平衡”的原则筹集。对城镇住宅房屋造成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治理改造资金由全体业主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属于房改购买的,原产权单位可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费用20%额度内出资补助。因拆除重建增加的住宅面积可以出售,出售资金用于充抵建设成本等,尽量减轻业主负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涉及扩建或外迁安置的,项目用地指标、规划指标、筹措资金可实行区域统筹平衡,必要时应另行补充建设用地用于外迁安置。业主实际承担的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少于治理改造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部分。业主承担的费用,可按规定使用房改房维修基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符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可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越城区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分别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市直各开发区也应将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列入开发区财政预算。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应专项用于解危应急、治理改造项目补助等方面。
(五)实行优惠政策。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项目按成本价一次性收取。
(六)完善管理制度
1.落实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业主和相关使用人承担城镇住宅房屋日常管理、维护、修缮的第一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事务。各地应当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制度,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排查制度;排查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房屋排查中发现属于丙类房屋的,属地政府应督促业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各级地震、国土、建设、建管、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应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规范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由业主代表或以楼幢全体业主名义提出申请。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由有资格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作出。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应向市建管部门申请备案。市建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旧房屋结论鉴定报告应第一时间报送属地政府(管委会)并抄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报送市建设、建管部门备案。在接到危旧房屋鉴定结论后,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第一时间告知并督促业主撤离,撤离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困难住户经济补偿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助,具体由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
3.加大城镇住宅房屋装修监管力度。实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完成业务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和告知提醒制度。禁止擅自拆改城镇住宅房屋承重结构,禁止擅自对砖混结构城镇住宅房屋主体结构作任何改动,禁止擅自破墙开店,禁止住宅房屋基本单元分隔。发现业主或其他使用人有违法装修行为的,各地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由相关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4.完善应急处置制度。危旧住宅房屋应急处置制度按《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在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导下进行,同时加强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结合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完善与其直接相关的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给水、停车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与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八)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原绍兴市危旧房安全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绍兴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领导小组。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及越城区政府,建立绍兴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联席会议制度。属地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也须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做好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一幢一册”机制,落实跟踪和监测措施。
(九)建立整治情况上报制度。各责任单位应按照一季一报的要求,将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情况上报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上报每月工作计划。
附件:1.2015?2017年越城区行政区域危旧房治理改造三年行动规划
2.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危旧房治理改造计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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