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案,黑龙江公立医院取消编制改革方案
2021-05-14 01:24:52华夏高考网
黑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全面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编制、人事、价格、医保、财政、药品、绩效分配政策,系统、全面、协同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改革范围
全省67个县(市、区) (含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政府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分三批次启动综合改革(具体名单附后)。第一批国家级试点的勃利县已经启动,按照本方案巩固、完善、提高。第二批包括33个国家级试点县(市)和7个省级试点县(市),自9月1日起取消药品加成,全面推进综合改革。第三批包括26个县(市、区),自1月1日起取消药品加成,全面推进综合改革。全省其他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可以按照或参照本方案推进综合改革。
三、改革目标
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缩小基本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差距,县域内患者就诊率达到85%左右、力争达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的目标。
四、改革内容
(一)建立适应公益性要求的管理体制。
1?明确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龙头,是城市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牵头部门:省编办,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2?合理配置县域内医疗资源。底前,制定全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各市、县要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及分布、周边医疗资源布局、疾病谱变化、地理交通等情况,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全社会公布。每个县(市)要办好1至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未设中医医院的县(市),综合医院要健全完善中医医药(民族医药)相应科室,保证能够较好地提供中医医药(民族医药)服务。鼓励、引导县域内医疗资源优化整合。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大力推进县级医院建设,每个县(市)至少有1所公立医院达到二级水平,20万人口以上的要有1所公立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通过基本医保政策鼓励、引导广泛开展中医药特色优势比较突出、临床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发改委)
3?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参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黑编办〔2012〕102号),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公立医院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人员聘用权、院内人员的绩效分配权。落实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全行业、属地化管理职责,行使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职能。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10月底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牵头部门:省编办,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二)建立稳定长效的保障机制。
1?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予以补偿,另外,县级公立医院通过内部挖潜消化5%左右,同级政府在原补助基础上适当增加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县级公立医院有长效、稳定保障。价格调整政策、基本医保政策、财政补助政策要有效衔接。价格调整测算“减少的合理收入”总量以2011年至2013年3年平均数为准。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由县(市)政府回购。中药饮片暂不取消加成政策。(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物价监管局、医保局)
2?调整理顺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结合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后运行情况,对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予以适时、动态调整,对于其中的部分项目要给予县(市)一定的调整区间。(牵头部门:省物价监管局,配合部门: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医保局)
3?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县级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承担主要投入责任,要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全面落实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政府投入政策。,中央财政对34个国家级试点县(市)平均每个补助300万元;省级财政根据县(市)人口数量、财力状况、考核结果及收入影响等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其余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障。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工资从公立医院剥离出来,按照有关政策落实。(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发改委、人社厅、卫生计生委)
(三)建立顺畅有序的药品保障供应机制。
1?健全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省为单位开展集中招标采购。允许各地跨地域联合网上采购、配送。要建立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采购衔接机制,县级公立医院按照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规定品种的80%,基本药物使用总费用比例不低于药品总费用的35%。县级公立医院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网上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设备和器械。
2?保障药品供应。药品配送由中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到位。按照规定及时支付药款,不得产生新的药品负债。及时制定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
3?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不良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予以清退,并将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的不良诚信记录和清退信息向全社会公布。 (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人社厅、省政府采购中心)
(四)改革完善基本医保支付制度。
1?调整基本医保政策。制定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建立我省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数据库,并与各统筹地区医保信息系统对接。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按照政策规定纳入医保基金保障范围,不应增加患者的不合理负担。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探索基本医保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牵头部门: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
2?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推行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结合基金收支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探索总额预付办法。各统筹地区要探索按照基金支出总额确定对每一种付费方式的总额控制指标的办法,根据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特点以及承担的服务量等因素,落实到每一个定点医疗机构、每一个结算周期,并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结算周期,明确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周转金的条件和金额。探索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和住院及门诊大病保障按病种付费的支付方式,以及平均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探索将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与服务考评结算挂钩,在经营周期内按“结余奖励、超支分担”原则实行弹性结算。(牵头部门: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
3?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费用质量监控标准体系。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针对不同付费方式特点分类确定监控指标。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相应的出入院标准,确定住院率、转诊转院率、次均费用、参保人自费项目费用比例以及医疗服务质量、临床路径管理、合理用药情况等方面的技术控制标准,并纳入与公立医院签订的协议,加强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和质量监管,切实保障参保、参合人的权益。(牵头部门: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医保局)
4?建立基本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协商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监督考核与评价办法、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及服务管理协议,明确监管流程并规范查处程序。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利用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控制,逐步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机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控,监测、考评和监督检查结果与医保实际付费挂钩。(牵头部门: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医保局)
(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1?建立动态调整的编制机制。综合考虑县级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服务人口、床位、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在本地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内,合理确定医院的编制总量和人员结构,并进行动态管理。(牵头部门:省编办,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2?建立充满活力的人事制度。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逐步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按照卫生区域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根据核定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合理设定岗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设定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的医、药、护、技等各职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新进人员应依据空缺岗位实行公开招聘。落实县级公立医院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妥善安置原在编在岗未聘人员。(牵头部门:省人社厅,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3?建立适应卫生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充分考虑卫生医疗行业高强度、高风险、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等行业特点,科学、合理核定公立医院任务总量和收支总量,建立、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原则,绩效工资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不得设定业务创收指标,不得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探索建立院长和科室主任、关键岗位年薪制,具体办法由地方制定。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的医疗技术收入,允许公立医院医生通过多点执业获取合规报酬。公立医院人均院内年收入总额不能低于原收入水平,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牵头部门:省人社厅,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4?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包括医院公益性质、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重要指标在内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激励机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工资水平、个人发展等挂钩。县级公立医院内部也要建立人员绩效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人社厅)
(六)建立完善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实行院长负责制。县级公立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决策层负责,落实决策层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建立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制和工作问责制,完善院长激励和约束机制,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对院长实行年薪制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加强院长职业化和管理能力培训,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牵头部门:省人社厅,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2?健全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健全县级公立医院内部院长负责制下的决策执行机制,完善以安全、质量和效率为中心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本责任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意识。建立并实行总会计师制,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加强经济运行分析与监测,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医院财务审计和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民主决策,推进民主管理。(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3?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合理用药,确保临床用药安全、经济、有效。医生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履行诊察职责。严格执行药品使用告知制度。允许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加强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管理,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加大对异常、高额医疗费用预警和分析。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强化问责制,严肃查处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失职渎职行为。(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七)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1?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从2020年起,对新进入县级公立医院的医生,必须实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县级公立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健全、完善促进医务人员成长、使用机制。探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人社厅)
2?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县级医药卫生信息资源整合,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远程医疗系统建设试点,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强化信息系统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隐私。(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发改委、财政厅)
3?支持引导县域富余医疗资源改制。县域内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可结合实际对富余部分予以改制。改制的公立医院,在土地、投融资、价格、产业政策等方面享受公立医院的相同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改制后的公立医院,按规定享受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特需医疗服务、涉外医疗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发改委、地税局)
(八)推动省内医疗资源上下联动。
1?建立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机制。以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医院分工协作机制。县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通过推荐优秀管理人才参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聘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公立医院制度,提高县级医院技术和管理水平。采取政策支持、授予荣誉等措施,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学科带头人、医疗骨干全职或兼职到县级公立医院工作,并为其长期在县级公立医院工作创造条件。鼓励已退休的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到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2?建立分级诊疗机制。制订全省分级诊疗的标准和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医药、价格、财政、绩效、人事等政策,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就医制度。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充分发挥医保的杠杆作用,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差别。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
(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财政厅、人社厅、医保局)
(九)强化服务监管。
1?全面加强行业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费用控制、财务运行等监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要做好医疗费用增长情况的监测与控制,加大对高额医疗费用、抗菌药物、贵重药品以及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等的回溯检查力度,加强对基本医保目录内外药品使用率、药占比、次均费用、参保人员负担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复诊率、人次人头比、转诊转院率、手术和择期手术率等指标的监控与分析,及时查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等行为。
2?规范诊疗流程。对现行诊疗流程进行规范,减掉不必要的诊疗环节,减少不必要的诊疗项目,简化诊疗手续,加快诊疗速度,提升诊疗质量。县级公立医院要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
3?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加强医疗行业协会(学会)在县级公立医院自律管理监督中的作用。建立社会监督评价体系,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监督改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业行为。改革完善医疗质量、技术、安全和服务评估认证制度。引入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价机制,全面、客观地评价服务数量、服务态度、医疗质量、行风建设等。
4?促进医患关系和谐。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医务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加快推动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强化医务人员人文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引导,建立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的医疗纠纷工作机制。对“医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果断处置,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有关部门)
五、工作步骤
第一、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按步骤推进。第三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要按照以下工作步骤内容,安排好综合改革推进工作。其他公立医院,可参照以下程序,推进综合改革。
(一)调查摸底(7月1日至7月9日)。在县级政府主导下,各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4〕1号)要求,将2011年至4年数据逐年填写清楚,作为改革的基础数据。没有数据记载的,要根据有关情况和数据进行科学测算、计算,补充相关数据。
(二)清产核资(7月10日至7月20日)。由县级政府组织卫生计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共同对县级公立医院资产、债务情况进行核查。各县级公立医院要将本单位资产情况和负债情况填写清楚,配合政府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将资产和债务按照类别记账,分类处理,按规定偿还。属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由当地政府偿还;属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按合同约定渠道偿还;属于公立医院自行举借的债务,由医院自行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采取挂账付息的方式,待国家出台具体政策后处理。
(三)整合资源(7月21日至7月30日)。根据改革目标,立足于现有医疗资源,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现有医疗资源通盘考虑,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改制、改组、引入社会力量举办等多种方式整合公立医院资源。
(四)制定方案(8月5日至8月31日)。在县(市、区)政府主导下,制定本地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应配套文件。方案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要按照规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同时征求人大、政协及其部分代表、委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方案要由政府法制部门严格把关,按照程序制定,经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省医改办备案。
(五)全面推行(自9月1日开始)。各县(市)可以参照以下程序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1?启动改革。县级政府组织召开有各方面代表和人员参加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启动大会。县级政府组织工作组进驻公立医院组织指导改革。
2?机构编制审批。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县级公立医院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3?核定任务、收支。根据政策规定和区域规划,按照改革前3年(2011年至2013年)的平均收支水平、重点考虑最近一年的收支水平,全面核定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任务和收支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鼓励县级公立医院通过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等方式提高医疗收入水平。县级公立医院收支结余部分可以提取本院奖励性基金和发展基金。在奖励性基金中,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的本单位奖励办法,奖励有关科室或人员。发展基金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4?设定岗位,全员竞聘。根据相应的编制、人事政策,设定岗位,实行岗位管理。按照规定和程序尽快产生院长、副院长。院长产生后,在工作组指导下,由院长负责组织推进下步各项改革工作。选聘的院长、副院长,要与举办主体签订聘用合同。通过公平考试、公开考核、职工民主测评等方式,组织全员竞聘。院长要与竞聘上岗人员逐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聘用合同期限、岗位目标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竞聘上岗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5?安置未聘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渠道安置的原则,通过本单位内部转岗、本县域卫生系统内部调剂、开展县域内事业单位定向招聘等方式,妥善安置原在编在岗的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应在竞聘定岗工作完成后的2个月内完成,安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
6?建立内部运行机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于8月30日前,建立、健全、完善内部运行新机制。
7?做好基础性工作。各项政策调整后,县级公立医院要将相应的工作流程、服务项目、票卡薄册、公示牌匾等于8月20日前调整、更换到位。同时,医院内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患者和相关人员了解公立医院改革政策、理解医改工作措施,支持政府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深化。
8?取消药品加成。从9月1日起,第一批、第二批共41个试点县(市)政府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除中药饮片外,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施零差率销售。自该方案发布之日起,除特殊、必备等药品外,其他常规药品库存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使用量。对9月1日前的药品,按照进价同步实施零差率销售,过渡期到11月31日。从12月1日起,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一律执行新的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
(六)工作督导(9月1日至11月31日)。按照《黑龙江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导地方医改责任制实施方案》(黑医改领发〔2014〕5号)要求,由各牵头部门组织人员,分别进驻各市(地)督导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省医改办要持续组织有关部门巡回督导各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工作总结(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公立医院改革情况报送省医改办。省医改办和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全面总结经验、挖掘亮点、查找问题,作为巩固改革成果、健全县级公立医院新机制的重要基础材料。
(八)组织“回头看”(1月1日至3月31日)。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情况,由省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系统地督导各地“回头看”。在“回头看”过程中,对比改革实践,检验方案及配套政策是否符合实际,对省级顶层政策设计出现的偏差,要及时调整、及时纠正。
六、工作要求
(一)及时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分解改革任务,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制定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县级政府是改革实施主体,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推进工作。省医改办要按照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跟踪评估,对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定期考核,适时通报。考核结果与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开展对市、县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政策培训,加强政策解读。深入细致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调动各方面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积极性。要加强与中央和国家及省、市、县级主流媒体沟通与联系,协助媒体大力宣传、解读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宣传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成效和典型经验。要开展舆情监测,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四)遵守法纪。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要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第一、二、三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县(市、区)名单
一、第一批名单(1个)
国家级试点:勃利县
二、第二批名单(40个)
(一)国家级试点县(市)(33个)
依兰县通河县延寿县方正县宾县龙江县泰来县穆棱市东宁县同江市桦南县林甸县肇源县鸡东县饶河县集贤县友谊县铁力市嘉荫县 萝北县北安市嫩江县逊克县兰西县望奎县青冈县庆安县海伦市塔河县呼玛县漠河县抚远县绥芬河市
(二)省级试点县(市)(7个)
克东县林口县富锦市宝清县孙吴县肇东市五大连池市
三、第三批名单(26个)
五常市尚志市巴彦县木兰县讷河市绥棱县富裕县克山县拜泉县甘南县依安县海林市宁安市桦川县汤原县肇州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密山市虎林市绥滨县安达市明水县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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