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六项减税新政要点及解读

2021-06-27 06:16:47华夏高考网

国务院在2017年颁布六项减税新政,那么相关政策解读又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华夏诗文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此次国务院推出的减税政策有两大特点,一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降成本,在4月份2000亿元减费政策实施后,紧锣密鼓地实施减税政策,能让企业真正降低经营成本;二是减税举措极具针对性,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都将享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还将进一步促进养老、就业等问题的解决。

其中,增值税税率四档简并为三档是此次减税政策中最大的亮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和6%四档,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不利于营造简洁透明、公平的税收环境。将13%税率并入11%税率,不仅是因为两个税率档次相近便于操作,也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在人力、时间与金钱等方面的成本投入。未来,我国增值税税率仍存在简并空间,但由于三档税率档次之间间隔较大,简并难度更高。政府应统筹考虑,紧密结合我国增值税改革进展,配合有关方面适时启动增值税立法,进一步优化税制。

此外,对中小企业、科技企业的扶持也是此次减税政策的亮点之一。国务院提出,要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还要在京津冀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由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融资风险较高,通过传统的银行渠道进行融资较为困难,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将有针对性的解决初创科技企业缺少资金的痛点,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新政一、增值税税率简并

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一)为什么要简并增值税税率?

首先,是为了进一步减税降负。减税降负将成为我国税收政策调整的大方向。此次国务院审议确定的六项减税措施,简并增值税税率是第一项。因此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中,充分体现了减税这一政策精神。比如,适用13%税率的货物,全部下调至11%,没有任何货物税率上调。

针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有可能出现的即期税负上升问题,对这部分产成品适用17%税率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给予了维持税率调整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的配套政策,相当于国家从税收角度多给了2个点左右的补贴,少征多扣,也是减税措施。

其次,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从国际增值税发展实践来看,为了实现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目标,各国逐渐追求更为简明的增值税税制,简并税率、减少优惠、拓宽税基已经成为增值税发展的趋势和主流。

目前实施增值税制度的160多个国家中,一档税率的约占45%,二档税率的约占30%,三档税率的约占15%,四档及四档以上税率的国家约占5%。我国四档税率并存的情况,导致税制较为复杂,高征低扣、低征高扣的现象比较普遍,拉大了行业间税负差距,抑制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对于企业,尤其是混业经营企业,增加了核算难度,不利于税收遵从。对于税务部门,也不利于税收执法。因此,在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优化简并增值税税率,是规范税制的必然要求,是我国下一步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方向,这也是增值税立法的要求。

(二)政策主要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28日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中明确:

1.从‍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对于可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做了规定

一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是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四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是出口退税政策做了相应调整。出口退税与增值税税率下调同步,相关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也将调整为11%,并给了相关过渡政策。

(三)纳税申报表做了相应调整

为配合税率简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微调,主要有两点。一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纳税人的销售情况,11%税率一栏拆分为两栏,分别填报适用11%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就是货物和服务要分开。二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增加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栏次,用于单独填报由于维持改革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的“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新政二、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政三、激励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一)如何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企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条件进行自主评价,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企业凭登记编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登录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更新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继续赋予登记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评价条件可查阅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

(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处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这里所称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是指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可适用175%在税前摊销的优惠政策。

举例一 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举例二 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三)税务机关简化备案程序和证明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凭登记编号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将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即可,不需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企业只要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即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举例 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

若科技型中小企业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则相应年度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的规定执行。

新政四、鼓励企业和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河北省属于试点地区

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这一优惠。

(一)适用条件

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必须满2年。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投资额的70%可以用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适用范围

该项政策仅在部分地区试点且仅限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河北省属于试点地区,在我省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向注册地位于我省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天使投资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该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查账征收企业。天使投资人不能是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如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等。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天使投资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该项税收试点政策。

(三)什么是初创型企业

初创科技型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四)政策亮点

1.定向扶持初创科技型企业。2017年之前,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对象是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才可以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为定向扶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也可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2.限定现金投资,解决初创科技型企业资金需求。享受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3.适用范围广,企业、个人均可享受。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不仅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本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也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优惠幅度大,计算简便。一是简化了投资期限的计算。投资期2年的计算,以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起满24个月即可。对于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只需要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不需要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例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7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8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19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二是对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合伙创投企业,明确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初创科技型企业确定条件计算简便,如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20%的要求,规定只要2年平均比例不低于20%即可。假设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7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7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7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50%,该企业2年平均研发费用占比高于2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五)需要注意的事项

应注意遵循税务机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计算优惠,准备资料,进行优惠备案。

新政五:个人购买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新政六、将部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

将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