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管公积金怎么提取解读

2021-06-13 07:12:32华夏高考网

为了便于中央国家机关各缴存单位和职工更好地理解《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和手续,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推进流程优化,改进服务方式

(一)优化流程的效果。

《通知》优化了资金中心内部各审批环节,减少了单位往返资金中心、银行经办网点间的奔波,降低了单位办事成本。

(二)优化流程的内容。

1.关于单位开户。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和《数字证书单位用户信息登记表》两表合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只需登陆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新版《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表格,备齐相关材料到资金中心审核,前往银行经办网点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即可,不需再次前往资金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密钥申领手续。资金中心通过邮寄方式将密钥寄送到缴存单位。单位开户由原来的两套登记申请表简化为一套,由原来的“跑三趟”,优化为到资金中心和银行经办网点各一趟。

企业单位在《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中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金中心通过与工商部门共享信息方式进行审核。

2.关于开具缴存证明。单位如需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备齐相关材料提交资金中心,资金中心内部各岗位同时对单位缴存、投诉执法情况进行“并联”审核,通过审核后,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邮寄到单位。

二、关于倡导集中办理,提高服务效率

(一)关于单位集中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单位人”特征明显,在资金中心的推动下,单位普遍设立或指定了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专门管理人员,具备集中代办条件,而且集中代办符合国务院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行“委托代办”服务的精神。资金中心提倡各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打通职工办事“最后一公里”,更好地方便职工。资金中心将协调银行经办网点为单位集中代办提供支持和便利。

(二)关于对单位实施守信激励。

5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下一步,资金中心将按这一文件精神,探索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工作机制,通过分类管理,对“诚信单位”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和优惠措施,并不断丰富激励内容,让守信者处处得益。

三、关于实行提取承诺,简化提取材料

(一)提取承诺制的意义。

自7月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已要求在银行经办网点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职工对此已充分知晓并认可,两年的实践,为我们总结经验,将其完善并上升为便民服务制度奠定了基础。过去要求填写承诺书,主要侧重于风险防范,关注的是购房有没有,虽然可以有效预防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但也给广大诚信职工带来不便。本次提出实行提取承诺制,核心就是通过“职工诚信承诺+信息共享比对”,大大方便单位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方面进一步突出了承诺的“诚信”内涵;另一方面体现了资金中心积极探索创新,改进管理服务,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的服务理念。

(二)提取承诺制的要求和简化的原则。

《通知》要求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准确完整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申报信息并作出承诺。根据职工申报的网签合同编号、网签密码和贷款情况等信息,凡是可通过相关部门获取信息进行联网审核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方便单位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面向具备联网信息审核条件的提取业务,职工如对联网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银行经办网点提供相关证明;暂不具备联网信息审核条件的提取情形仍需提供相关材料。

为减少在银行网点柜台办理业务排队等候时间,职工可从资金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模块下载或从单位经办人处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提前填好相关信息,办理提取业务时在银行经办人员见证下签名,采用单位集中代办方式的,可由单位见证签名。

(三)提取承诺制实施效果。

根据联网信息完善程度,在现有条件下,对职工购买北京地区住房的提取材料进行了最大程度的分类“瘦身”,“瘦身”后业务量最大的购买北京地区存量商品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量约占总提取量的60%),职工通过身份验证即可实现“零材料”办理。资金中心将继续积极推动与相关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打通信息孤岛,弥合各部门间的信息割裂,让信息共享的领域更广,内容更全,效率更高,随着信息共享程度的深入,进一步简化手续的措施将陆续出台。

(四)失信惩戒措施。

优化公共服务,既要“放得下”还要“管得好”。通过联网信息审核更好地保证了提取行为、提取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们提醒单位和职工,积极行动起来,“我的信用,我做主”,自觉打造“诚信人生”。同时,资金中心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惩戒力度,如有虚假,资金中心可采取如下措施:1.终止职工提取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所提金额;2.将违规行为通报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并在中心门户网站公示;3.将违规信息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4.自违规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退休提取的简化情况。

职工退休“零材料”办理提取,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身份证记载信息为准),且单位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职工退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的,可持相关证明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销户提取。

(六)非首次提取的简化情况。

2004年以来,职工完成首次提取后,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凭《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办理,在当时也是记录职工提取信息,方便职工提取,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不适应职工对更好服务的期盼(如职工提取记录单遗失,需提供原始提取材料进行补办)。

随着资金中心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G系统)详细记录了职工提取情况,可由系统直接显示以前提取信息,记录本次提取信息,职工已提取情况按系统登记信息为准,具备了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零材料”办理非首次提取的条件。

职工办理首次提取手续后,如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应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要求仍需《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可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办银行网点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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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相关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有条件限制的,依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员工所在单位及员工本人每月都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必须满足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