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调整及最高上限

2022-05-14 13:15:49华夏高考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全国各市公积金缴纳比例都将会调整。那么心得黄石公积金缴纳比例和调整方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小编帮你整理了最新的黄石公积金缴纳比例、和公积金缴纳基数及最新调整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黄石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及调整相关知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现就黄石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对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1.职工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2018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2.工资总额的计算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及黄人社发[2014]49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1.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少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存基数或高于最高缴存基数的按最低或最高缴存基数核定申报。

2.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9年度我市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8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380×5%×2=138元)。

3.根据建金[2018]45号和建金政函[2018]181号文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以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准。考虑到2019年起全市所有缴存单位一律限高的情况,本次基数调整采用黄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按照黄石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8年黄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7486元,月平均工资5624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律不得高于上一年度黄石地区在岗月平均工资的3倍16872元。(最高月缴存额为16872×12%×2=4050元)。

(三)基数调整的申报及适用时间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适用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四)其他事项

1.各缴存单位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时足额缴存单位和个人部分公积金至2019年6月。

2.各缴存单位应于2019年7月15日前申报《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有人员增减变化的还应同时申报《黄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3.单位在申报公积金缴费基数时应确保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合计月缴存额均为整数(见角进元)。

4.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黄石地区(含大冶市、阳新县)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以财政在规定的区间内核定的缴存比例为准。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四、对账工作

1.各缴存单位应于2019年7月初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营运网点领取对账单,及时核对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目,核对完毕后,及时送交回执联。

2.单位在对账过程中应对本单位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留存的单位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清理,并及时办理信息修改补录及职工账户的转移、并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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