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关于甘肃省教师涨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提案解读

2021-05-06 02:29:25华夏高考网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1月18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建议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按实际教龄发放

一位网友向本报发来“两会”建议,提出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按教师实际教龄发放工资。“教师职称评定已经和从前不一样了,实际在名额分配和具体评定中都存在很多水分,有的教师为了拿职称拉关系找人情,而一些不愿意‘同流合污’的教师评不上职称,就无法得到公平的待遇。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评职称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变成了很多人的负担。”这位网友说,职称评审制度不能反映人的实际能力,有的老师教学水平很高,却因论文不够或不过关在职称评审上栽了跟头。正因为评上职称,工资才会跟着上涨。鉴于此种现状,这位网友建议,应尽快改革教师工资制度,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根据工作年限兼顾学段和学历发放教龄工资,同时根据工作状况发放绩效工资。

特岗教师待遇(补贴和保险)

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中央财政按人均年1.896万元的标准拨付。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896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工资支出。

它津贴补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同时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

记者从11月10日举行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传来好消息,根据省政府近日下发的《甘肃省乡村教育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全省乡村教师将享受到政府多项优惠政策,包括每个教师工资每月将增长500至1000元、班主任有津贴、寄宿制学校双岗教师将有岗位补助和交通补助等。《实施办法》在保障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方面有哪些具体政策亮点呢?据省教育厅副厅长旦智塔介绍,其中共有30个政策点为乡村教师“发力”。

★15个综合性保障政策点

1.各地要研究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程序办法,加大对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倾斜支持力度,保证指标分配乡村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人数比例。

2.改革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制度,实行评聘合一,将分设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为初、中、高级。乡村教师在评定职称(职务)时,达到初级、中级职称(职务)晋升年限的,经师德考核和课堂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直接认定相应职称(职务)。在晋升高级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

3.全面落实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乡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继续给予综合奖补,使乡村教师待遇总体上高于县城教师。全省乡村教师在享受甘肃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200-600元基础上,对58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按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并对获得荣誉的教师适当提高标准。

4.切实提高乡村学校班主任待遇,在绩效工资实施总量的30%范围内(即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依据边远程度和工作量,实行差别化班主任津贴和寄宿制学校双岗教师岗位补助。

5.县市区要根据教师与任教学校距离等实际情况,给予乡村教师一定的交通补助。

6.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监督用好医疗保险基金,每年组织乡村教师进行1次体检,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特事特办。

7.乡村教师夫妻双方均在同一县域内工作的,在自愿的情况下,由县市区负责选调一方到离家就近学校工作。

8.每个乡建一所乡村教师活动中心,设立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室,为教师身心健康提供服务。

9.所有乡村学校实现“校校通、班班通、人人通”全覆盖,并为乡村教师提供必要的信息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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