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编制超职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2021-06-13 08:13:51华夏高考网

按照省市纪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机关和事业单位超编制超职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超编制超职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如下是华夏诗文网给大家整理的超编制超职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超编制超职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自查报告篇【一】

中央、自治区开展整治超职数配备干部一年来,额济纳旗认真严肃地开展整治工作,基本遏制了“三超两乱”(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现象,我旗严格按职数配备干部的规矩意识明显增强。按照三年内消化的要求,今年4月通过干部调整共消化43名超配的干部,完成率为28.9%。

集中自查,认真摸底。建立干部配备管理与信息共享联动工作机制,组织部审定领导干部名册,编办审定各单位编制和干部职数表,财政局核定各单位干部工资发放名册。重点对旗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单位和部门科级干部配备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分析,对各单位编制数量、机构规格、单位性质、隶属关系、领导职数核定、实配情况、文件依据等进行清理,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制定方案,分步实施。根据全旗超配空缺职数情况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组织部制定了三年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责任时限。分步采取调整到空缺职位任职、转任非领导职务、免去非必要兼职、规范职务名称和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力度等措施,对超职数配备干部逐批次消化,计划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同时,规定对未消化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配备新的干部,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建立领导职数备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单位领导职数应配、已配、超配或空缺等情况进行核查,准确掌握各单位领导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并建立职数管理档案。健全领导职数审批制度,选拔任用干部坚持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明确规定对领导职位出现空缺的班子从超职数领导班子中交流使用,以有效地促进领导职数的均衡管理,对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班子,一般采取只出不进,交流到缺职单位、保留原职级改任副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措施,三年内逐步消化,坚决杜绝出现新的超配领导干部现象,逐步推进领导职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超编制超职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自查报告篇【二】

3月14日,我市召开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进人和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专项清理工作部署会。根据会议安排,即日起至6月底,我市将按照省、市委“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安排部署,针对相关问题,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超职数配备干部清理范围

超出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以“低职高配”等形式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违反规定设置“助理”、“顾问”、“常务副职”等领导职务名称配备干部;出台“土政策”,用职务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突破比例限额、超出规定范围,以“正副县处级干部”、“正副乡科级干部”等名义变相设置非领导职数配备干部。

违规进人清理范围

1997年12月全面实施公务员考录制度以来,未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调任、国家政策性安置等方式进入机关的人员;《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后,未通过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招聘等方式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乡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后,未按规定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超编、混编、混岗进入人员;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部门单位自行进入正式人员;其他形式违规进人。

专项清理期间,各地凡调整干部,在动议、酝酿后,需经上级组织部门预审同意后方可进入后续选任程序,存在干部超配的班子,职数未消化前不得新配干部。

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各单位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进人问题及顶风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从严从快,严肃问责。

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专项清理

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及其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其清理范围中,领导干部包括:市直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各县(市、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市属学校(高校)、医院中层以上干部。领导干部亲属包括: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专项清理措施

我市将对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明确“一方退出”机制,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对未及时纠正或拒不纠正的,按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此外,将建立全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信息数据库。领导干部每年都要集中填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申报表》,作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延伸和细化措施,纳入“凡提必核”机制,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