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自查报告

2021-07-23 09:25:02华夏高考网

根据《中共廊坊市纪委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以十七届六次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人认真学习xx“七.一”讲话精神和《廉政准则》。通过学习,我深深地认识到,《廉政准则》就是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标尺,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指南。我们党员干部自身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但要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加强自律自警意识,同时对照《廉政准则》做好他律,监管好我们身边的人。经过廉洁从政教育活动和自身的学习,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的提高,现将自己对照“八个严禁”、“52个不准”,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方面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科学,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一是讲学习。根据客观实际需要,不断丰富和充实自己。学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教育、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在学习各种理论知识的同时,十分重视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与个人修养。克服自我满足,厌学浅学甚至不学的情绪,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自觉培养自己成为对党、对国家和人民忠诚的好干部。二是讲政治。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尝政治观点、政治纪律和政治敏锐性。三是讲正气。继承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坚持同歪风邪气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不谋私利,一身正气,为教职员工做好表率。四是讲科学。学习科学、尊重科学、运用科学。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主义、科学唯物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工作中尊重科学、尊重民主、尊重事物的发展规律,尊重教育规律、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按管理科学规律办事。

二、有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做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一是正确用权。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做到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淡化“官念”和权欲,用平常心看待官位,用责任心看待和运用权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二是以节制欲望。从不谋取规定以外的非法利益,不贪吃喝、不贪钱财、不贪享乐、不贪名利,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工作。艰苦朴素,俭以养德,保持了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三是防微杜渐。时时刻刻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力争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马虎。追求党性和道德修养的更高境界。四是表里如一。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自觉以党性原则和道德规范衡量、约束自己,没有人前一套、人后一套,做到了严格自我监督。

三、严格遵守“八个严禁”和“52个不准”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遵守公共财物治理和使用的规定。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奉公守法,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做到了讲究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严格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培养和提高“三种能力”,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规范着自己的从政行为。

四、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政治坚强,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人。

没有出现以下行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条例、条规;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亲友牟利;对职工吃、拿、卡、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虽然在廉洁从政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有些方面还做的不够,一是学习不够。由于长期从事具体工作,对党建理论关注不够,对*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的学习不全面、不系统,缺乏对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的把握。缺乏创新精神,开展工作稳重有余而闯劲不足。二是对《党章》、《准则》,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学习不够,把握不牢;求真务实的作风不够扎实。三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与广大教职工沟通少,对职工的心声了解不深,导致工作的针对性不强。

今后要发扬成绩,改正缺点。一是做到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了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夯实自身的思想基础,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二是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正确对待地位、名利、权力,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少琢磨组织上给了我什么,时刻想着我为党和人民做了什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三是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不徇私情,珍视和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以律己,不搞以权谋私。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强化廉政自律工作。虚心听取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为学校发展,为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贡献自己的力量

八个严禁:

一、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受组织指派从事外事、招商活动除外)。

二、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或酒后驾车。

三、严禁以开会、检查、评比、考察、学习、培训、庆典、联谊等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相互宴请。

四、严禁在上下级之间,部门、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五、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六、严禁到基层大吃大喝,使用高档烟酒。因公务活动需要用餐的,严格按规定用工作餐,有食堂的单位一律在食堂用餐。

七、严禁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朋友。

八、严禁报销招待同学、同乡、战友及其他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

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娶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节选)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