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2023-10-10 01:56:04华夏高考网

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华夏诗文网梳理了临沂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临沂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一、临沂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临沂市公安局联合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城区文明养犬的公告》,进一步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

我市《关于规范城区文明养犬的公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从规范养犬文明行为、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查处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三方面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抵制并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主动参与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为建设文明、安全、和谐、美丽的临沂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规范养犬文明行为

(一)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自觉携犬到具有资质的动物免疫、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佩戴免疫标志,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及时清除犬粪;

(四)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随意遗弃、丢弃犬只,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五)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诊治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一)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

(二)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

(三)商场、宾馆、餐饮场所;

(四)候车(机)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查处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

自7月5日起,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养犬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曝光。

(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二)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进入相关单位、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我市《关于规范城区文明养犬的公告》引起了市民的高度关注和热烈反响。在兰山区环球国际清扫卫生的张女士表示,平常工作中会遇到一些犬粪未铲的情况,希望新规实施后能够改善这种情况。“晚上出来散步,碰到不束绳遛狗的,真是有点害怕。”家住鼎丰新立方的刘女士说,希望新规的实施,能够杜绝这种不文明的养犬行为。

二、临沂养狗证办理流程材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至于本法中规定的犬只登记,并未明确哪个部门具体负责犬只登记发证,需要地方法规进行进一步明确,目前,山东省、临沂市都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法律法规对犬只登记发证进行具体规定,据了解,目前上海市已出台,由公安部门进行发证登记。

另:2018年8月28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

第十七条 遵守养犬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机)室,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粪;

(四)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五)其他违反养犬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二)携犬进入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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