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幼儿园收费新规实施通知模板

2021-12-31 10:40:46华夏高考网

幼儿园能否收“延时费”?保教费多久收一次?民办园随时可涨价?4月1日,关于济南市幼儿园收费的新规(济价费字〔2016〕11号)正式实施。文件实施后,市物价局接到许多来自家长的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梳理发现,幼儿园收费项目、保教费收费期限和民办园调整保教费时间,是家长反映比较集中的三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市物价局进一步解读。

幼儿园收费新规实施收“延时费”可举报

幼儿园“各种要钱”是家长们最关心也是吐槽最多的问题。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原因自设项目收费。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因此,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都属于违规收费行为,“延时费”、“接送卡费”、“书本费”等费用都是不允许的。

保教费多长时间收一次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第十四条规定:“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省、市两级又同时对收费期限进一步明确:“保教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家长按季度或者按学期交纳”。所以,我市公办、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按月收取,也可以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季度或者学期交纳。“值得注意的是,幼儿园跨学期预收一年的保教费是违反收费规定的。”上述负责人说。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也就是说,民办幼儿园只能在秋季开学调整保教费用,并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示,如未提前公示,或者在其他时间段调整保教费,都属于违规收费行为。

如果幼儿家长发现幼儿园有上述或者其他的违规收费行为,可拨打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进行举报。

【链接】

省物价局联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幼儿园只能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四大类费用。公办幼儿园应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省十佳幼儿园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新规将从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4日。

幼儿园只能收四大类费用

通知明确,幼儿园只能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与小车接送费。伙食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意外伤害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床上用品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指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床上用品费是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方面,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幼儿园的分类等级制定收费标准;无财政拨款的其他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前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省(部)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执行所在市、县相应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捐资助学费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

保教费可按月或季度收取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以及因故不能正常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