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亮点解读

2022-03-13 07:29:55华夏高考网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最大的一个特色就是鼓励创新。条例明确“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为了减免创新承受的不当压力,草案还建立创新容错机制。《条例》明确,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鼓励创新贯穿整个条例,在法治环境一章中,《条例》同样明确要求自贸试验区司法机构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支持政府职能转变,积极营造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支持改革、宽容失误的司法氛围。

在企业“减负”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以下收入一律免收。

条例还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市场监管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检查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开展评比考核活动。

【解读】

5月30日,广东人大网公布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该条例最大的一个特色就是鼓励创新。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自贸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而且从三审稿的只要符合“减免相关责任”改为了更为给力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比三审稿加大了鼓励创新的力度

本次自贸区立法最大的亮点就是为创新“铺路”,全文9000多字一共出现了33个“创新”。条例明确“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为了减免创新承受的不当压力,草案还建立创新容错机制。《条例》明确,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这一表述有重大的修改。早在今年5月24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三审稿,容错机制仍表述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减免相关责任。”这意味着,正式发布的《条例》把“减免责任”又进一步扩大为了“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加大了鼓励创新的力度。

此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一条款非常重视,希望通过立法激发广东自贸区创新的动力、减免创新承受的不当压力、凝聚创新的合力,形成一套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鼓劲撑腰的保障机制,使大胆自主改革创新成为自贸试验区最鲜明的品格。

鼓励创新贯穿整个条例,在法治环境一章中,《条例》同样明确要求自贸试验区司法机构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支持政府职能转变,积极营造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支持改革、宽容失误的司法氛围。

考核评比进一步“减负”

在“减负”上,广东自贸区条例也迈开了自己的步子。对于企业来说,在广东自贸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以下收入一律免收。

条例还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市场监管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检查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开展评比考核活动。

不单是面对企业的评比减负,在管理体制方面,自贸区的政府机构的考核任务也会“减负”。此前,在三审中,草案已经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以外,不得设置对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和评比项目。

《条例》继续保留了这款规定,而且进一步给考核减负。新增了一款规定,“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开展的考核、检查和评比应当简化程序、减少频次。”

阅读链接:广东自贸区条例须推进与港澳合作

即将在下月一日实施的广东自贸区条例中重要章节之一,提出自贸区要推进粤港澳合作。

自贸区条例提出在国家框架下推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在金融、交通航运、商贸、专业、科技文化和社会等服务领域,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资质要求等准入限制措施。

其一,自贸区要规划建设粤港澳创新产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区,促进粤港澳服务要素的便捷流动,推进粤港澳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则的衔接,逐步试行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服务业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制度。

其二,广东自贸区应当扩大港澳航运业开放,建设粤港澳航运服务的示范区,从而推动粤港澳航运物流服务自由化。

提升金融业合作

其三,广东自贸区应当建立与粤港澳商贸、科技、旅游、物流、信息等与三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其四,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在自贸区以人民币新设、增资或参股自贸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探索区内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其五,自贸区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开展与港澳地区跨境人民币业务。

设点港澳元兑换

其六,自贸区应当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港澳银行业开放,促进金融集成电路卡和移动金融在自贸区和港澳地区互通使用。符合支付服务市场发展导向,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自贸区内港澳资非金融机构,可以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

其七,广东自贸区将推动个人本币和外币兑换的特许机构、外汇代兑点发展,便利港元、澳门元在自贸区的兑换使用。

其八,广东自贸区应当发展与港澳地区保险服务贸易,同时探索与港澳地区保险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的机制。

创新基地作支持

其九,自贸区应当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合作,共同到境外拓基建和能源资源开发。

自贸区建立粤港澳创业创新基地,完善创业创新扶持体系,为创业创新提供项目对接、创客空间建设、融资担保等支持。

其十,广东自贸区应当创新粤港澳口岸的通关模式,推进粤港、粤澳查验单位之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来往促一地两检

自贸区对广东居民往来澳门、澳门居民往来内地推行一地两检、合作查验、一次放行等查验方式并逐步扩大适用范围,探索对广东、澳门居民实行入境查验、出境监控单向检查模式。

此外,广东自贸区对原产於港澳地区的常规商品,将简化进口检验检疫手续,对部分的产品可以试行快速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