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文件全文

2021-09-27 14:20:26华夏高考网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财政保障政策和资金管理若干事项规定通知

7月20日 川财社[2016]8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机关事业单位(一级预算单位),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省社保局,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

为统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财政保障政策,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维护全体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56号)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5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对我省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财政保障政策和资金管理事项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基本管理模式

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和省政府《意见》的部署,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以及职业年金基金省级集中管理制度。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依照统一政策和管理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资金筹集、待遇保障、业务经办和管理监督的职责。

(一)业务分级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的社保业务和财政业务,以各县(市、区)、市(州)本级、省本级为经办核算单元,由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经中央明确授权实行属地管理的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单独设置为一个经办核算单元,其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具体经办工作,由省社保局负责办理,其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处理办法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基金全收全支。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的基金收支,按照“全收全支、统一缴拨”的方式进行管理,各经办核算单元征收的社保缴费和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统一归集到省,待遇支付资金由省统一划拨至各经办核算单元,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分别组织养老待遇发放。

(三)平衡分级负责。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供给体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原则,各经办核算单元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和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由单位、职工个人和同级财政按政策分别承担。各级财政之间、各经办核算单元之间均不实行调剂,互不挤占,自求收支平衡。

二、财政保障政策

(一)对机关事业单位两项单位缴费的财政补助政策

1.全额供款单位。对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按预算年度逐年同步安排;对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原则上采取记账方式管理,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允许采取实账积累方式管理;对原有退休经费不再安排。职业年金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在工作人员退休当年,依据各单位报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需记实金额一次性安排预算;职业年金采取实账积累方式管理的,按预算年度逐年同步安排。

计算公式为:对职业年金实行记账方式的单位的财政补助额=((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20%)?当年退休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单位缴费部分累计记账额)×100%。对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的单位的财政补助额=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20%+8%)×100%。

2.差额供款单位。对差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按单位净增支额和财政经费供给综合比例给予补助(包括基本养老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对原有经费补助继续安排。对改革后为净减支的,对净减支部分按相同比例扣收资金(应扣减额度超过原有财政拨款总额的,对超出部分不再扣减)。

计算公式为:财政补助额=(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28%-原退休费总额)×综合补助比例。公式中的“综合补助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经费供给综合比例确定。

3.自收自支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原则上不予补助。为确保符合国家参保政策规定的工作人员及时足额缴费、按期全面参保,对极个别缴费资金确有特殊困难的自收自支单位,可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4.单位缴费基数的认定。单位缴费基数指该单位全部参保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之和。参保工作人员范围和缴费基数口径,必须严格依照我省《实施办法》及相关统一规定执行,一律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更口径。缴费基数以社保经办机构逐人核定数的合计为准。

5.生均经费拨款学校的职业年金积累办法。实行生均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高等学校(含本科、高职高专),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行生均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中职学校,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原则上实行“记账方式”,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允许采取实账积累方式。

上述补助政策中对事业单位的补助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事业单位的特殊政策,以后事业单位的其他增支事项,相应按原经费供给办法执行。

(二)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的财政补助政策

以每个经办核算单元衡量,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同级财政对缺口部分负责“兜底”补足,以确保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当年出现基金支付缺口而以前年度有基金结余的经办核算单元,先动用以前年度结余弥补,同级财政对不足部分安排资金补足。对各经办核算单元的基金结余额存款,按规定计息。

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财政补助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支付总额-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应缴总额-上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

(三)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

1.财政预算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在会同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缴费收入和基本养老金支付情况进行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将当年两项单位缴费补助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助所需资金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缺口。根据改革时点,首次安排补助资金时应涵盖从10月1日起至改革启动当年的全部时间。

2.两项单位缴费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两项单位缴费补助资金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由单位按规定用于缴费支出。在跨年时间节点期间,为确保及时办理缴费和按时发放退休人员待遇,每年底至次年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前,各级财政部门按月均补助数,提前两个月预拨单位缴费补助资金(当年11月预拨次年1月的,当年12月预拨次年2月的,依此类推)。对次年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前需做实的退休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累计记账额资金,在职工退休当月拨付(次月开始发放)。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各市(州)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补助资金,在编制财政年度总预算时按社保基金预算核定数列为固定上解项目,专项上解省财政(非扩权县通过所在市州汇总上解),年终办理财政总决算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同一市(州)内部不同经办核算单元的基金结余与基金缺口补助之间互不品叠,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的年初应列上解数,以财政厅核定数为准。

对各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拨入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按月从财政专户(连同已缴存财政专户的参保缴费资金)拨入省社保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省社保局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拨付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资金。

(四)垫付的退休经费和基本养老金的结算

根据改革政策,自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和参加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各级财政不再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明细算账、多退少补”的原则,准确计算从10月1日起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本单位已发放并列支的退休费,区分财政供款方式和负担比例,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对本级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作相应处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对10月1日至改革具体经办工作正式实施期间,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实际代发的基本养老金进行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和基金会计账务处理、基金决算列报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三、参保缴费资金归集和待遇支付资金划拨

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基本管理规定,结合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及职业年金基金省级集中管理“全收全支、统一缴拨”的管理模式,我省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全部资金统一按下列办法归集和拨付。

(一)开设账户

为确保资金缴拨和待遇发放全过程的安全快捷,省市县三级社保经办机构的两类基金收入户、两类养老待遇支出户及省社保局开设的职业年金集中管理账户,统一在省社保局以招标方式确定的中标银行或中标银行委托的合作银行开设。

(二)参保缴费

凡符合参保范围的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统一的缴费政策和社保业务经办规程,及时足额将本单位两项单位缴费及代扣代缴的两项个人缴费,分别缴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职业年金收入户。

根据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和资金调拨管理的时间需要,我省统一确定每月20日为下一月份的缴费截止时间(遇法定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则相应提前,下同)。

(三)资金归集

每月23日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基金,分别全额汇缴至省社保局开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职业年金集中管理账户。

(四)专户储存

根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基本管理规定,省社保局应于每月25日前,将各经办核算单元汇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存至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待遇发放

1.待遇发放职责分工和资金列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待遇,由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由省社保局负责发放)。经办银行按月将资金划入参保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并应同时提供手机短信告知服务。两类待遇资金分别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列支,并分别从两类养老待遇支出户中拨付。

社会保障卡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当地各发卡银行中自主选择一家银行办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养老待遇支出户开户银行均不得指定或限制。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金拨付流程。为确保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省社保局应于每月25日前向财政厅提交次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用款申请文书;财政厅审核后,于每月底前向省社保局基本养老待遇支出户足额划拨次月全省基本养老待遇支付所需资金;省社保局每月5日前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待遇支出户下拨当月待遇支付资金。

3.职业年金待遇资金拨付流程。按照《职业年金办法》的规定,职业年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对支付职业年金待遇的资金,由省社保局按照我省职业年金的资金管理办法,于每月底前从省职业年金集中管理账户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职业年金待遇支出户下拨次月待遇支付资金。我省职业年金的资金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另行制定。

4.确保及时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办工作正式启动实施后,参保退休人员每月两类待遇发放时间一般不得晚于当月10日。当待遇发放时间与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重叠时,各级经办银行、社保经办机构、省社保局和财政厅,要及早做好相应工作安排,提前办理相关具体业务,确保参保退休人员两类待遇及时发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要求和监管职责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收入分配领域的一场深刻制度变革,意义重大而深远。我省实施改革工作直接涉及全省几百万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地方财政将发生重大增支。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任务艰巨,责任十分重大。全省各级财政、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经办银行等,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前指挥,职能机构全力以赴。要在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使命感和对广大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协同配合,履职尽责、扎实工作,确保这项重大改革有序平稳实施,切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协同配合,履职尽责。按政策足额筹集参保资金是建立新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作为实施改革的重要参与单位和主要保障力量,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要按政策规定足额安排两项单位缴费补助资金和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并科学组织国库资金调度,确保及时足额用款,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和职业年金基金省级集中管理的业务管理模式下,缴费资金及时足额征收归集和待遇资金及时足额划拨是保证新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和要害。作为改革工作的牵头单位,各级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在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实施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按照政策和规定及时规范地办理相关具体业务,确保制度健康有序运行。

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主体。要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履行好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职责,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好本单位职工参保的各项具体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各经办银行(包括中标银行和中标银行委托的合作银行及其各级分支机构)是保障新制度健康顺畅运行的业务支撑平台。省级分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分支机构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及时规范地办理各项资金收付业务,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确保缴费、归集、储存、划拨、发放等各环节工作安全高效便捷。同时,要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和省级统筹管理模式的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加强与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的配合,扎实做好相关的会计核算、计息、报表、统计等业务事项和信息系统技术支撑工作,保障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各相关部门、单位、机构和经办银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按统一政策和业务规定,及时规范地办理相关业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等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增强业务经办能力、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增具体业务所需的必要经费,同级财政部门要切实给予保障。

(三)强化监管,严肃纪律。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是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参保退休人员的“养命钱”,资金性质特别严肃,管理责任特别重大。各级财政、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及经办银行等,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统一政策和业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确保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的全部资金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合规使用。

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侵吞。各级财政、人社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及经办银行等,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自身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的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吞两项基金等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工委,省政府办公厅、审计厅、监察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财政部驻川专员办、审计署成都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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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财政保障政策,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改革平衡有序实施,经省政府同意,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财政保障政策和资金管理若干事项规定的通知》(川财社【2016】81号)。

文件明确了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依照统一政策和管理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资金筹集、待遇保障、业务经办和管理监督的职责。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两项单位缴费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的财政补助政策,提出了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要求,确定了参保缴费资金归集和待遇支付资金划拨程序,明确了各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拨入省级社保机构。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以及职业年金基金省级集中管理制度需要提供了政策保障。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业务分级办理、基金全收全支、平衡分级负责”的基本管理模式。即社保业务和财政业务以各县(市、区)、市(州)本级、省本级为经办核算单元,由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办理;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单独设置为一个经办核算单元,其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处理办法等按国家规定执行;基金收支按照“全收全支、统一缴拨”的方式进行管理,征收社保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统一归集到省,待遇支付由省统一划拨至各经办核算单元。

二是明确了对单位缴费的财政保障政策。对机关事业单位两项单位缴费的财政补助政策。1.对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按预算年度逐年同步安排;对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原则上采取记账方式管理,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允许采取实账积累。2.对差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按单位净增支额和财政经费供给综合比例给予补助,对原有经费补助继续安排;对改革后为净减支的,对净减支部分按相同比例扣收资金。3.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原则上不予补助。4.对实行生均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高等学校,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行生均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中职学校,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原则上实行“记账方式”,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允许采取实账积累。

三是明确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财政补助政策。1.财政预算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在会同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缴费收入和基本养老金支付情况进行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将当年两项单位缴费补助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助所需资金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缺口。2.两项单位缴费补助资金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由单位按规定用于缴费支出。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助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各市(州)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补助资金,在编制财政年度总预算时按社保基金预算核定数列为固定上解项目,专项上解省财政,年终办理财政总决算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各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助资金,由省厅财政统一拨入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四是明确了缴费归集和支付资金划拨流程。参保单位应按统一的缴费政策和社保业务经办规程,及时足额将本单位两项单位缴费及代扣代缴的两项个人缴费,分别缴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职业年金归集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基金,分别全额汇缴至省社保局开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由省社保局统一转入财政专户或职业年金托管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待遇发放所需资金,由各经办核算单元按月上报用款计划,省社保局复核汇总后向财政厅提交待遇支付用款申请,财政厅审核后向省社保局足额划拨,省社保局按照申请向各经办核算单元下拨待遇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