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厦门楼市调控新政

2021-04-24 07:37:30华夏高考网

2017年3月24日至3月28日,厦门出台了楼市调控新政,为帮助大家了解更多,下面是华夏诗文网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解读2017厦门楼市调控新政,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完善调控措施的背景和目的

近期,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明显活跃,二手住宅价格有所上涨。为贯彻落实中央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打击投机炒房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进一步完善了调控措施。

二、完善住房限购政策

在严格执行10月5日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厦府办[2016]154号)有关住房限购措施基础上,新增对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的措施。

三、新购住房限制上市交易年限

对于2017年3月25日(含)之后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

四、严格住房信贷审核

严格住房信贷审查审批,主要是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杜绝“首付贷”,防止虚假收入、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通过去杠杆,遏制炒房。

五、规范公证委托交易行为

公证机构不受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委托权限为出售、抵押(按揭除外)等内容的公证;涉及转委托的,只能转委托一次。3月21日起我市已开始执行。

持未取得房产证即办理委托,以及超过1次以上转委托的公证委托书,申办房产交易和抵押(按揭除外)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公证委托书时间界定为2017年3月25日(含)之后。

六、进一步重申推行房源信息编码

推行房源信息编码目的是为了推行真房源,杜绝虚假房源、虚标价格扰乱市场,保障交易安全。

七、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联合执法,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违规“炒房”、制造或散布虚假消息、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违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购房时间认定

2017年3月25日(含)之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按本通知执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相关问答

焦点1产权证未满2年可以交易吗?

有市民咨询,购买了一手房(已备案),产权证刚办出,是否要等2年以后才可以出售该房产?

市国土房产局工作人员表示,2017年3月25日(含)之后新购买的住房,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所谓“新购买的住房”,指的是在3月25日之后新购买的,并非在3月25日之后办理产权证的。该一手房在3月25日之前备案,房产证办出后即可上市交易。

焦点2直系亲属帮忙支付会影响贷款吗?

一位市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支付了一笔定金给卖方的妻子,而不是直接打到卖方的账户上,而这套二手房产权证上的名字又只有卖方一人。另一位市民的母亲帮她支付了首付购买一套二手房,而且账已经转给对方。

一位不是把定金支付给房东本人,一位是直系亲属帮忙支付首付。这样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办理银行的按揭贷款?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员表示,签订购房协议且以转账方式支付定金的二手住房交易的时间以支付定金的日期为准,客户须提供账户流水或转账凭证,购房款收付方与购房协议中交易双方(含配偶或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人)应一致。定金由直系亲属待转的,属于特殊情况,建议提供账户流水或转账凭证,出具相关亲属证明,由各商业银行具体认定把握。

焦点3二手房税收政策是否变了?

在厦门二手房交易中,有些买卖双方为了少交税费或多增贷款金额,可能会做“阴阳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的交易价格较低,用于过户、交税;而另一份合同,用于申请银行贷款,成交价往往高出用于申报过户的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一大截。

这次调控新举措,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以此打击“阴阳”合同行为。

市民陈先生在海沧相中了一套二手房,在新政出台后,因为贷款需求,无法低报二手住房交易价格,总感觉税费增加不少。

就此,上述负责人解释说,这次新政并没有针对税收进行调整,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需诚信申报税收。这位负责人提醒市民,2017年3月25日(含3月25日)之后发生的二手住房交易,要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住房交易时间按照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时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商业银行针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首次查询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时间、交易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且以转账方式支付定金的时间等四个日期孰前的原则认定。

问答实录

问: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房产归属女方所有,现在男方还可以再购买房吗?

答:男方如为本市户籍单身且其名下无住房,可以购买一套住房;男方如非本市户籍且名下无房的,满足“购房之日前4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

问:今年1月,我通过拍卖取得房产,持法院拍卖过户文件,会不会受到调控新措施的影响?

答: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住房的,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通过其他方式拍卖房产的,须符合购房资格条件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问:拆迁安置房在3月25日之后才办的产权证,要不要满2年才能出售?

答:拆迁安置房办出产权证即可交易。

问:调控新举措要求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社保必须连续缴交3年,是否一定要逐月连缴?中途若有中断缴交,是否不符合购房条件?

答:是的,必须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且需提供购房之日前4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问:家庭成员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是否需要满3年?

答: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

以下是新政全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打击投机炒房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严格执行10月5日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二、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

三、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四、各商业银行严格贷款审查审批。通过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坚决杜绝“首付贷”。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通过虚假收入证明、虚假流水、虚假交易骗取贷款。

五、公证机构不受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委托权限为出售、抵押(按揭除外)等内容的公证;涉及转委托的,只能转委托一次。

持未取得房产证即办理委托,以及超过1次以上转委托的公证委托书,申办房产交易和抵押(按揭除外)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

六、业主、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二手房办理网签时,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七、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违规“炒房”、制造或散布虚假消息、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违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对涉案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起实施。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司法局

厦门银监局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