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局四种形态的内容和意义

2021-09-22 14:09:05华夏高考网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舆论对此高度评价,认为这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有利于落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那么,“四种形态”旨在何处?王岐山同志讲得很透彻,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作为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如何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方向和行动指南。笔者认为,要深化落实这一点,把监督执纪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当务之急是要自觉理顺“四种关系”,有效防止执纪方向偏离。

理顺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离开党委的坚强领导,纪委的监督作用就难以发挥,没有纪委的监督,主体责任也难以落实,“两个责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时,必须正确处理“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找准职能定位,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回归本位、突出主业、履行主责,全面提高监督能力。这样,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切实当好“裁判员”,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为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保障。

理顺同级党委与上级纪委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纪委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改革的方向,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特别强调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同时指出,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过程中,不仅向同级党委汇报,也向上级纪委报告,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向上级纪委负责。这不仅能够加强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而且有利于理顺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对本级纪委的领导权责关系,有助于纪委履行对全体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无论是同级党委的监督还是其他监督,都会更加有效率、有力度。

理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既然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纪监督,那么,履职过程中必然涉及到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其工作性质决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职责时,既是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实施者,也是监督的客体、被监督的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作为执纪者和监督者,纪律检查机关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到“对监督的再监督,对检查的再检查”,就必须严格落实“打铁自身硬”、“正人先正己”的要求,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切实从严监督管理,主动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做到自身硬、自身净。如此,监督别人才硬气,查处腐败才有底气。

理顺惩戒与保护的关系。惩戒问责不是目的,查处干部不是越多越好、越重越好,关键是要让干部不犯或者少犯错误,而保护教育就是旨在通过提高干部的党性修养、政治素质、精神信仰、纪律观念,有效防止党员干部腐化变质、维护党的纯洁性。反腐倡廉进程中,纪律检查机关务必做到“保护为先,惩戒其间”,在通过加大力度惩治腐败来形成震慑力的同时,立足于关心和爱护干部,强化警示教育、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朵、扯袖子,通过处理少数、教育多数,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让管党治吏真正严起来、紧起来、硬起来。

【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日前,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期间,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王岐山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对我们深刻理解全面从严治党,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传承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惩戒在于警示,治病为了救人,目的都是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改正缺点,避免讳疾忌医、有病不治,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同志在1942年延安整风期间,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成为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永葆肌体健康的重要法宝。*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就是传承了延安整风经验,目的在于不断提高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也体现了这一方针。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这也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关心爱护。

其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穿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面,要害在从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体现纪比法严的要求。如果不重视把严明纪律的要求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风气就很难实现从软、松、散向硬、紧、严的根本好转。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在坚定反腐败的同时,对全体党员提出遵守党规党纪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对党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对严重违纪的,该重处分的就要重处分,该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就应当作出职务调整。只有真正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管到位、严到份,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

再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反腐败和打仗一样,既要伐兵攻城,也要伐谋为上。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正风肃纪、铁腕反腐,党风政风明显好转,腐败蔓延势头初步遏制,在不敢腐上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面临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我们只有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化拓展。“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及时处理,有“虫子”就啄出来,治病树、拔烂树。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当前,各级纪委要切实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应重点做到“四个新”: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是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认真总结提升我省检控类初信初访件办理“零暂存”做法,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我们还要看到,“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违纪,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才能从理念变为现实。

三是监督举措要有新拓展。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要加快推进巡视全覆盖,坚持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双管齐下,紧扣“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要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实行省直派驻机构全覆盖,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把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完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四是“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