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师范大学关于认真做好冬季在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

2021-08-08 15:25:22华夏高考网

大学生征兵工作宣传提纲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中央军委今冬征兵工作命令和全国征兵工作会议、全省征兵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和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征兵宣传报道工作,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征兵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领导:
??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提高兵员文化质量、优化兵员结构、加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重要举措。各地一定要站在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高度,自觉把在校大学生征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大胆研究探索,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成效。各级兵役机关要积极协调和教育部门、高等院校,深入做好征集在校大学生的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工作,并根据报名和目测初检情况,通盘安排,预留名额,保证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优先入伍。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加大协调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大学生士兵输送到专业技术性强、能够发挥其专业特长的部队服役。高等院校要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支持更多的大学生入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在校大学生征集的政策规定,做好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的优待、退役后的复学等工作,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三、征集范围
??征集院校为全省所有全日制高等学校。征集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符合应征条件的大学二年级以上的的男性学生。征集数量在各县(市、区)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
??四、征集标准和条件
??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条件和标准:年龄2006年年满18至22周岁;政治条件,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的发放
??在校大学生的《入伍通知书》必须在新兵换发服装时发给学生本人或其亲属。本省籍的,其《优待安置证》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学校领取,并及时寄到学生家中。外省籍的,按照民政部《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后优待安置证发放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202号)办理,即由征集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优待安置证》,并在发放后的一个月内将《优待安置证》的存根、证书和《入伍在校大学生反馈函》一并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
??六、学籍管理、退伍复学及优待安置
??1、学业安排。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对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工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并予电子注册。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一年内,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作肄业、结业等处理。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学校可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函授教育,也可指导有条件的入伍大学生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2、学费减免。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3、退伍复学。要认真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复学工作,保证他们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负责安排;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或因部队调整精简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役的暂行规定》(民[1998]安字18号)执行。
??4、优待安置。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属本省籍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政策给予优待和安置。退出现役后愿意复学的,视同自谋职业,发给一次性助学补助;不愿复学的,实行货币化安置,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并有优先推荐、扶持就业。属外省籍的,按照民政部民办函[2002]202号规定执行,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优待安置。本省籍在外省(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安置政策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