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安徽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及安置条例全文

2022-03-23 00:54:40华夏高考网


安徽退伍军人政策一:

一、我省退役士兵如何适用安置政策?

答:(一)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2013年冬季退役的士兵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安置政策,即由当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发给经济补助;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第一次就业。

(二)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2013年冬季退役的士兵可选择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前当地的安置政策,其中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金标准不低于安置改革前的标准;也可选择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安置政策。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答: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自主就业,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我省按照不低于部队退役金(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增发的)标准1?1的比例发放经济补助。在此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乡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经济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安排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当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改革前总额。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自愿参加当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招聘和国有企业招聘时要分别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三、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如何落实岗位?

答: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拟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由上一级市统筹安排。

在招录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安徽退伍军人政策二:

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已于11月25日始陆续返肥。各级安置部门、电台、报社问均接到了许多退役士兵及家长的询问电话,希望了解2009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具体享受那些优惠政策,现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8]32号《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4]19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答复如下:

问: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报到有什么规定?

答:1、城镇退役士兵:于2009年元月5日?2009年元月16日到所在县、区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报到时须持《退伍证》、《户口簿》、《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部队行政介绍信》。凭市、县、区安置办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退役士兵自部队行政介绍信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报到或者不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

2、三级以上转业士官:报到时须持省安置办发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部队行政介绍信》、《士官转业证》到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

3、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报到时交户口所在区组织部综合处接转到所在街道和分配单位。

问:今年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享受合肥市安置政策?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复员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退役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民发[2007]173号文件执行。

问:今年哪些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合肥市安置政策?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3】21号文件规定: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士官按义务兵退伍、未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的特招文体兵也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问:合肥市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范围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

问: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第一,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收,原单位撤消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接收安置。第二,2005年前在校大学生入伍的,未完成学业的,退伍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愿继续上学,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安置。第三,2005年后在校大学生入伍的,未完成学业的,退伍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要求复学和自谋职业的均由入伍地发放自谋职业费。第四,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按照系统内和系统外统一分配原则下达分配计划,采取双向选择、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问:目前我市基本就业形势如何?

答:目前,我市市、县、区党政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员分流或待岗。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已全面展开,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将向社会化、市场化、聘用制方向发展。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化,我市市属国有中小企业已退出国有序列,大型企业已改为股份制企业,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依法解除或终止原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改制后企业重新聘用。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市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些新型企业体制新、机制活,特别对劳动力需求旺盛、要求高,基本上是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自主用人,竞争上岗。

问:2008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情况如何?

答:2008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双向选择、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等多种渠道,保证了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市政府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充实完善了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提高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在我市形成了较大的声势,使广大退役士兵及其家长的就业观念得到了有效改变,自谋职业的积极性明显上升。为给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谋求出路,市、区安置办公室积极为其牵线搭桥,与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等联合举办了4次大型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有332个企事业单位参加,提供9972个就业岗位。大多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与了专场招聘会,适应了新的就业方式,并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找到了施展才华的空间。有的还通过自身的努力,走上了企业中层管理岗位,为我市的安置改革注入了生机和活力。2008年全市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一千多人,自谋职业率占安置总数的82.1%。

问:我市2009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形势如何?

答:2009年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届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省政府文件为依据,以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落实安置政策为重点,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安排就业和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继续完善退役士兵就业、就学、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重点加大自谋职业的工作力度,全面开展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完善退役士兵就业信息网,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平台质量,使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力争达到90%以上;确保2008年底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问: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被合肥市被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服役期2年的,发给数额为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补助金(2007年年底退役的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期2年的标准为:49654元);超期服役每增加1年,增发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0%的补助金;服役期10年以上的(含10年),发给数额为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5倍的补助金。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增发上述方法计算的补助金的50%、30%和10%。

问: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除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外,还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4]19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享受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具体内容见下文)。

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的档案由什么单位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什么单位接收管理?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2002]22号文件明确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三年;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

问:扶持就业有什么含义?怎样才能得到扶持?

答:首先政府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就是在经济上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其次,政府出台了各项有关优惠政策是在政策、待遇上扶持退役士兵就业;第三,对自谋职业后确实找不到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每年都适时召开就业形势报告会,邀请招聘单位参加,进行双向选择,给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并且市安置办常年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无偿提供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来扶持退役士兵就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含农村籍退役士兵)个人联系不到单位的可到市安置办登记,安置办将分批向用人单位推荐(电话:2652407)。

问:为什么要出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它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国家近几年连续出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其目的就是要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多方面的优惠和保障,提高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引导和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主动走政府扶持、市场就业路子,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其根本意义在于,通过对退役士兵的优惠,鼓励适龄青年积极参军报国,激励在役士兵安心服役,促进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问:哪些对象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算起?

答: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符合转业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退役士官,安置地民政部门可为其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从《意见》下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03年冬季以后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

问:政府在哪些方面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答:1、全省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其培训费待培训结业后,由退役士兵凭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培训发票到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按每人300元的标准核报,由当地财政列支,并纳入财政预算。

2、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置窗口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以后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优惠。对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3、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其中退役两年内被录用的人员,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在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5、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伤残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伤残抚恤金。

问:国家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提供了哪些优惠?

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多长时间享受哪些免费政策?

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年审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业的,凡符合条件,卫生部门优先给予办理卫生许可证,同时免收健康证初审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书刊市场管理费。

5、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6、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问:关于单位享受税收、应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减免哪些税种?

答:1、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的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pide;企业职工总数×100%)×2

2、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pide;企业职工总数×100%)×2

问: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能否免税?可以免哪些税种?

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问:新办企业是指哪类企业?

答:新办企业是指2004年1月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服务性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将如何免税?

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止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问: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户籍迁移做了哪些规定?与以往的政策有何不同?

答:目前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基本上是“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这次优惠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手续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农村籍退役士兵就业政策问答

问: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应予以扶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资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问: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在就业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合肥市安置办常年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提供聘用制就业信息。并可以参加每年举办的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参加现场招聘。部分联系不到单位的退役士兵可到市安置办登记。市安置办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双向选择的形式向用人单位推荐退役士兵,为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平台。

问:农村籍退役士兵在培训就业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合肥市民政局近期转发了合肥市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办公室、安徽省总工会再就业培训中心提出的《合肥市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规定:培训对象:历年度(2000年后)和本年度城乡退役士兵(含转业、复员士官,农村籍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专业教育和培训者。培训专业有:电工、电脑基础+办公自动化、平面设计、创业培训等16个专业。本着“自愿报名,自选专业,统一推荐,双向选择,免费培训,认可学历”的原则,城乡退役士兵均可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为合肥市工业化大城市做出贡献。

问: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是否必须办理司法公证?有没有文件依据?

答:1、必须办理司法公证。

2、文件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皖政办[2001]8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受理申请的安置部门批准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规定《申请表》一式五份:本人档案、司法公证机关、安置部门、财务部门、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机构各存一份。

(2)、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2000]42号《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件,明文规定:符合安置条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申请,经市安置部门批准,办理公证手续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7月8日下发了合政办[2003]63号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明确规定: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本人在当年分配工作前向县、区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经市“双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合肥市公证处公证后,发给《安徽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政府不再分配工作。

3、办理自谋职业司法公证的收费标准: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自2000年开始,自谋职业的补助金标准:义务兵1万,志愿兵2万。办理司法公证的收费标准是个人付100元(这是办理司法公证的最低收费标准)、政府付100元。自2000年开始到目前没有调整过。

问: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的报名、时间安排有什么规定?

答:1、合肥市区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报名时即可领取《合肥市退役士兵职业培训登记表》选择培训专业,填写好后交给所在区安置办公室,由市安置办统一编班交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培训。

2、历年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参加职业培训:

⑴农村籍退役士兵报名时携带:《士兵退役证》、《身份证》、《婚姻证明》;

⑵城镇退役士兵报名时携带:《士兵退役证》、《身份证》、《户口簿》;

⑶培训时间安排:晚上学习,分两个班;

每周一、三、五一个班;

每周二、四、六一个班。

3、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

⑴退伍报到时必须填写《合肥市退役士兵职业培训登记表》,在所在区安置办备案;

⑵报名时携带《士兵退役证》、《自谋职业证》或《合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到市安置办、合肥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处报到。

问:特招文体兵有什么安置政策?

近年,不少特招文体兵家长反映。有些接兵干部不经征兵部门同意,自行挑选文体兵,有的到地方专业文艺团体和艺术、体育院校的在校学生中挑选,有的挑选对象不符合征集条件也要求批准入伍,还有的未办理任何手续将有某些特长的青年带回部队。另据反映,有的接兵干部向当地征兵办公室索要空白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有的人武部甚至把已废止的《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随便送人,为青年办理入伍手续。这些做法违犯了征兵的政策规定,干扰了征兵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保证新兵质量,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必须立即予以制止。经总参批准,特通知如下:

(1)、征集新兵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规定,无论是征兵部门还是接兵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将不合格新兵征入部队或多征多接新兵,违反的要严肃处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征兵的政策规定,做好样子,并加强检查监督,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2)、要加强对《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已作废的《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要立即封存、销毁,严禁使用,凡是用作废的〈登记表〉办理入伍手续的一律无效,并要追究责任。

(3)、部队接兵干部必须在当地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工作。对部队需要的一些有文体特长的青年,在符合征兵政策、规定和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审批定兵时,在所接新兵的任务数内,可适当予以照顾。凡是不符合征集条件和政策范围的,不得批准入伍。

(4)、军队招收专业文体队员不属于征兵范围,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关于专业宣传队、体工队和军乐团招收新队员的通知》的精神执行,即:各专业队招收新队员须持各总部、军区、军兵种政治部的介绍信,经省、市、自治区政府同意,在当地政府和青年所在单位协助下进行。录取的新队员分别由各大单位政治部审查批准参军,并发给证明书,这些人员一律不得办理义务兵入伍手续。

专业宣传队、体工队和军乐团队员,如因政治、业务和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留队需作复员、转业处理者,应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地方给予适当安置(所在区街道接收,派出所负责入户)。市、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接收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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