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征兵若干问题解答

2021-08-08 15:44:56华夏高考网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江西人民政府、江西军区的征兵命令,抚州市将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征集一批新兵。现就今年征兵工作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适龄青年应征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每一位有志青年,都应该把参军卫国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光荣义务,积极响应祖国号召,踊跃报名应征,争当一名光荣的人民子弟兵;每一位适龄青年的家长,都应该以国家的利益为重,积极拥护和支持征兵工作,以送子女参军为荣,积极支持子女应征服现役。

二、征兵时间安排

征兵(男兵)应征报名时间:4月10日至8月5日,实行网上报名;8月初全市统一开始体检,同时开始政审工作;9月1日批准入伍;9月5日起运新兵,9月底运输完毕。

三、征集的主体对象

征兵工作,征集对象以高中(含高职、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大学生”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高中应届毕业生。

男青年,为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

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四、入伍基本身体条件

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五、大学生应征入伍享有优惠政策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主要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体检。征兵期间,大学生实行随到随体检,8月5日前,大学生随时报名,随时安排上站体检。

(二)优先审批定兵。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治考核合格的大学生预征对象入伍。

(三)优先提拔使用。同等条件下,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直接选拔为军官。根据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条件为:

1.政治立场坚定,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2.是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

3.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4.入伍1年半以上;

5、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

6.本科年龄不超过26周岁,研究生年龄不超过29周岁;

7.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四)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和退役复学资助学费。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按部队生长干部条件招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招的士官,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补偿政策。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国家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

六、应征入伍具体程序

(一)网上登记。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填写基本信息报名。应征报名前须进行兵役登记,可结合网上填写兵役登记信息一并进行报名。关于“应征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大一新生既可选择在学校所在地,也可选择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其他青年只能选择常住户口所在地。

(二)初审初检。根据兵役机关的通知、安排,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

(三)体检、政治考核。8月初开始,根据报名应征地兵役机关的安排,按时参加征兵体检、政治考核,符合条件的择优批准入伍。

(四)走访调查。政治考核和体检初步合格者,将由县级征兵办公室通知应征青年所在乡(镇、街道)基层人武部,安排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县级征兵办公室对体检和政治考核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学历高的应征青年为预定新兵。

(六)张榜公示。对预定新兵名单将在县(乡、镇、街道)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批准入伍。体检、政治考核合格并经公示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批准入伍的,根据批准入伍地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指定开户银行的账号及相关资料,以便办理义务兵优待金。

七、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

第三十三条 适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或者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职工,不得出国、出境或者升学。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2.阻扰适龄公民参加应征或者入伍服役的;3.拒绝接受退伍安置任务的;4.其他妨碍征兵工作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妨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2.以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方式阻扰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是应征入伍的;3.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

八、优抚优待政策

优抚优待政策普通义务兵优待金政策。目前,我市城镇和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为同一标准,由各县(区)制定,每人每年平均能够拿到7600元左右,其中南丰县、东乡县、资溪县、金溪县超过万元每年。

特定兵员义务兵优待金政策。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3倍发放,进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2倍发放。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按比例增发优待金。应届大专学历毕业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各地现行优待基础上提高20%,应届本科学历毕业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各地现行优待基础上提高30%。

有关抚恤补助政策。现役军人实行乘坐市内公交工具免费、奖励军功等普惠政策,残疾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类人员,列入地方优先保障的重点优抚对象范畴。

九、现役士兵在部队待遇

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义务兵可享受:第一年每月可获津贴费550元、第二年每月600元,两年共计13800元;免费发放07式新式军服,两年服役期间可发放37种07式服装,约8600元;免费食宿,陆军目前伙食费每天20.6元,两年约15038元,海军、空军更高。

改选士官后享受部队工资福利待遇。下士(服役第三至第五年)工资2100元以上,中士(服役第六年至第八年)工资2800元以上,上士(服役第九年至第十二年)工资至少在3500元以上,第十二年以后工资更高。此外,还享受每月基本工资40.94%的住房补助,退伍时一次性发放。

高中以上毕业生入伍第二年可以考军校。文化课程为全军士兵考学统一课程。年龄放宽到23周岁。

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军队发给退役金政策。不区分城镇和农村兵,每人每年按4500元发给退役金。

地方政府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策。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分城镇和农村兵,由地方政府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政府安排工作政策。对服役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在部队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8级伤残军人、烈士子女,由政府安排工作。

国家供养、退休安置政策。在服役期间被评为1?4级伤残的,由国家供养;在部队服役时间30年、或年满55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6级伤残等级等四类对象,可做退休安置。

政府免费培训政策。不分城镇和农村,退役一年内,免费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全免,并发给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合格的,由承训学校负责推荐就业。

自主就业优惠政策。服役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并视为连续工龄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府优先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就业;自主就业的减免三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或企业所得税。